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82188 | 发文字号: | 陕交办〔2012〕78号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2-07-10 |
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信息和车辆图像信息查询行为,明确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查询审批流程,现将《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查询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
数据和图像查询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信息和车辆图像信息查询行为,明确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查询审批流程,提高所提供数据和图像信息的安全性及保密性,保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安全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联网收费数据是指在全省联网高速公路网内产生的各类基础数据信息、收费类统计数据、车流量统计数据、计重类统计数据、免费类车辆统计数据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联网收费图像是指全省联网高速公路网入、出口车道车辆抓拍图片信息。
第四条 厅直各单位、外来单位如需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数据和图像信息进行查询(打印、导出),需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五条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厅直各单位、外来单位关于数据和图像信息的查询(打印、导出)相关业务,严格按照内部工作流程提供相关数据和图像信息。
第六条 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信息是重要基础数据资料和内部信息,必须确保其安全性和保密性。现将数据和图像信息分为以下三个等级,凡属于第Ⅰ级、Ⅱ级范围内的数据和图像信息,必须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办理;Ⅲ级范围内的数据和图像信息由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按照其具体规定审批后办理。
等级 内容
Ⅰ级 收费基础数据、收费类统计数据、计重类统计数据、免费类车辆统计数据的查询;需导出的所有数据;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的所有联网收费统计数据
Ⅱ级 联网收费各入、出口车道图像信息查询(提供打印)
Ⅲ级 交通流量类统计数据查询(不需要导出及打印);配合公检法机关查询车辆路径信息及图片(路径及图片不提供打印)
第七条 上级机关、有关政府部门及政府政策研究机构用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析等,可向其提供I级及以下数据信息;厅直有关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研究、交通运输量分析等,可向其提供II级及以下数据信息。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信息属于内部信息,原则上不向任何个人提供。
第八条 厅直各单位查询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信息,需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函),填写《数据图像信息查询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查询。
第九条 外来单位人员查询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信息,必须携带介绍信(或函)及数据查询申请人员工作证,填写《数据图像信息查询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查询。
第十条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联网结算机房是数据和图像信息的查询地点,也是数据和图像信息保存重地。数据和图像信息的查询与提供必须由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安排专门技术人员负责,为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有关数据和图像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数据查询申请人一般情况不得进入机房。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进入联网结算机房进行数据或图像查询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不得携带移动硬盘等任何电子存储设备;未经许可,不得带走机房中的任何报表及纸张;不得擅自使用联网结算机房的办公计算机;不得损坏机房的电子设备和其他物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联网结算数据和图像信息保存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二条 数据查询申请人有义务保证取得的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信息的使用与申请用途一致,数据和图像信息外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及申请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数据查询申请人取得的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信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 本查询管理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查询管理规定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数据图像信息查询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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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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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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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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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查询内容(请说明所查询具体内容,是否需要导出电子文档或打印) | ||||
申请查询信息的用途 |
申请人单位意见: | |||
省交通运输厅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 ||||
单位介绍信(原件): (粘 贴) | ||||
工作证(复印件): (粘 贴) |